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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标准化研究院,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
为巩固市府实事工程“百万危险化学品气瓶电子标签标识”成果,加强世博会期间上海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市气瓶动态信息化安全监管网络及加强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现就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充装管理
各充装单位作为气瓶安全充装的责任主体,必须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各充装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保证气瓶充装安全。要规范本单位安全管理手册及操作规程,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加强充装管理(尤其应加强氧气瓶的充装前检查工作);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帮助其掌握专业知识;要加强对充装设备的日常检查,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及定期检验,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工作。
二、开展安全检查,规范充装监管
市质量技监局今年将结合世博会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要求,不定期组织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对全市各气瓶充装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将主要检查有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钢瓶、报废气瓶以及充装管理中充装前、充装后检查情况,气瓶安全附件配置情况,作业人员专业知识了解情况、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
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协调下,市质量技监局将与华东各省质量技监部门密切合作,采取联合行动对跨省市违规充装行为进行打击,规范上海市及周边地区的气瓶充装管理。
三、摸清气瓶数量,规范使用登记
各充装单位应对本单位在用产权气瓶情况进行梳理,对于报废、过户气瓶应根据《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前往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做好气瓶使用登记、登记变更等工作。对于产权变更气瓶,应严格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做好气瓶使用登记注销及登记资料审核工作。各气瓶充装单位新增气瓶必须经区、县质量技监局资料审核合格后,方可申领使用登记标记(电子标签),并应及时将气瓶信息输入气瓶管理数据库中。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于气瓶信息审核合格后,下发气瓶使用登记证。对于过户资料不全的气瓶可申报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进行处理。
对于气瓶产权单位永久性标记与气瓶注销申请单位不符,气瓶产权单位永久性标记不清或有改动痕迹,气瓶出厂制造编号钢印印记不清或有改动痕迹的气瓶,将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自即日起,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其自有产权气瓶必须全部完成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四、加强动态监管,规范标签应用
在连续4年实施市府实事工程的基础上,本年度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要进一步推进电子标签应用工作。具体工作要求为:
(一)工作范围
1.全市各类气瓶必须按要求在收、发两个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管理(市质量技监局同意可不采用电子标签管理的气瓶除外)。
2.除民用液化石油气瓶(YSP-15,YSP-5)、二氧化碳气瓶等市质量技监局同意的气瓶外,各类气瓶应按要求在充装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管理。
(二)工作措施:
1.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对本市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并定期将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予以通报,在年底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2.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并落实专人(监察员或协管员)负责对口每个充装单位,督促检查辖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每月10日前将各气瓶充装单位上月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后报送市质量技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报送内容包括: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重要事项、工作进展情况(填写附件2)、取得的经验与存在问题、监督抽查等情况。
3.各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继续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市府实事工程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特〔2009〕71号)要求,制定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气瓶电子标签的应用与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气瓶电子标签应用工作。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气瓶电子标签应用情况上报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
4.各气瓶检验单位应严把检验质量关,100%将气瓶检验信息录入气瓶电子标签,并将检验结果写入电子标签反馈送检单位。
(1)气瓶检验单位接收送检气瓶时(由气瓶充装单位负责送检),应确认电子标签标识应完好、有效。
(2)对无电子标签或电子标签不能正常读写,且不能证明气瓶产权归属送检单位的气瓶,气瓶检验单位应明确产权单位并要求其补贴电子标签后方可进行检验。
(3)气瓶检验单位在将报废气瓶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等信息写入电子标签的同时,应及时办理气瓶报废处理和注销手续。严禁将报废气瓶、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直接转送至废品回收站。
5.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应对气瓶基本信息以及气瓶发放、回收、充装、检验等动态信息的正确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并切实加强对气瓶电子标签标识的应用管理,避免出现下列情况:
(1)气瓶电子标签标识未牢固地安置在固定的位置;
(2)未按操作规程的要求读写气瓶电子标签标识信息;
(3)对同一气瓶电子标签标识进行非正常重复读写;
(4)未及时更换已脱落、损坏或不能正常读写的气瓶电子标签;
(5)未及时更新、维护《上海市气瓶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气瓶信息;
(6)气瓶基本信息和检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7)人为造成读写信息错误;
(8)其它有可能影响气瓶电子标签标识正常应用的情况。
6.市标准化技术研究院在做好电子标签发放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做好气瓶电子标签应用的推进工作,并督促气瓶安全管理系统开发单位进一步做好软、硬件的改进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尤其是要加强电子标签读写器的稳定性及工艺改进工作)。
(三)其它要求:
1.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本单位数据库进行梳理,梳理重点为:数据库内未及时更新的报废气瓶、过户气瓶、超期气瓶及电子标签重复黏贴气瓶信息。对于报废,过户气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于超期气瓶应查明超期原因,督促气瓶检验单位及时进行检验数据的更新。对目前上海市气瓶管理数据库中重复粘贴电子标签的气瓶数据,市质量技监局将统一采取措施进行梳理。
2.自即日起,各气瓶充装单位新购气瓶申领电子标签应填写《气瓶电子标签申领表》,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产品安全监督检验证明书,气瓶采购发票(或气瓶到货签收单)一起送至所在区、县质量技监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带至电子标签签发单位申领电子标签。
3.对于未经使用登记变更擅自更换电子标签,又无法提供该气瓶相关产权证明的,一经发现,将依法按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处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