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突出重点管控,全力推动管控大风险、消除大隐患,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的一大特点。
相比《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导则》针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工艺,专门编制了液化烃、液氯、液氨、硝酸铵、光气、氯乙烯、硝化工艺的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对涉及这些危化品或工艺的要求在按专业排查的基础上,突出对这些物料、工艺的特殊管控要求与检查要点。
将以上内容列入特殊管控检查表,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安全风险高。6种化学品均属于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具有自身风险性大、事故后果严重的特点,如果在生产、储存或使用过程中安全设施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极易发生严重事故。硝化工艺作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工艺中的一种,因反应放热量大,工艺失控造成的事故后果往往也较其他工艺严重。
另一方面是历史上事故较多。譬如,涉及液化烃的山东石大科技“7•16”爆炸事故、山东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涉及硝化反应或硝化物的山东滨源化学“8•31”爆炸事故、河北克尔化工“2•28”爆炸事故、江苏天嘉宜“3•21”爆炸事故;涉及光气或光化反应的安徽中升药业“4•18”中毒事故、美国西弗吉尼亚州杜邦工厂“1•23”中毒事故;涉及氯气的河北利兴特种橡胶“5•13”中毒事故、重庆天原化工“4•16”泄漏事故;涉及液氨的河南中鸿煤化“9•18”泄漏事故、吉林宝源丰禽业“6•3”爆炸事故;涉及到硝酸铵的陕西兴化“1•6”爆炸事故、湖北枝江市富升化工“2·19”燃爆事故;涉及氯乙烯的河北盛华“11•28”爆炸事故、内蒙古乌兰察布东兴化工“4•24”爆燃事故等。而且,事故暴露出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以后的生产及监管中给予特别关注。
对上述危化品和硝化工艺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要求。如对光气管理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对液氨、氯乙烯、液化烃的管理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对液氯的管理有《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AQ 3014-2008)和《液氯钢瓶充装自动化控制系统技术要求》(AQ 3051-2015)等。
特殊管控措施是在通用管控措施基础上的“补充条款”,绝大部分排查内容是检验企业对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及当前安全发展要求的落实,部分排查依据未列出的,则是基于行业多年生产实践经验的积累及对历史事故教训的吸取。
整体来看,特殊管控排查表中有关液化烃的排查内容有17项,液氨7项,液氯25项,硝酸铵10项,光气11项,氯乙烯14项,硝化工艺8项,涉及储存、充装、管道设计等方面。特殊管控措施强调的几个要点需要特别关注。
No.1
对硝化工艺的安全控制设施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配备,严格控制作业场所人员,设置防爆和泄爆设施。
从沧州大化TDI“5•11”爆炸事故,到内蒙古阿拉善盟立信化工“2•21”爆炸事故、江西九江之江化工“7•2”爆炸事故、山东滨源化学“8•31”爆炸事故,再到江苏聚鑫生物科技“12•9”爆炸事故……近些年,硝化领域可谓事故频发。而且,反应速度快、放热量大;反应物料燃爆危险性;硝化剂具有强腐蚀性、强氧化性,与油脂、有机化合物(尤其是不饱和有机化合物)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硝化产物、副产物具有爆炸危险性等的特点,让硝化工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反应时间短,破坏威力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这几年国内发生的硝化事故还表明,很多企业对硝化工艺的安全风险不了解,从业人员素质也较低。根据山东滨源化学“8•31”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公司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这种对工艺危险性认识不足、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江苏聚鑫生物科技“12•9”爆炸事故同样暴露了此类问题。
本着从问题出发、吸取事故教训的原则,为提高硝化工艺的安全性,降低事故危害,硝化工艺的特殊管控排查内容突出了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减人。排查表要求“硝化控制室应设置在远离硝化车间的安全地带,在采用远程DCS控制基础上、采用远程视频监管、在线检测、设备故障自诊断等技术措施,减少现场常驻操作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间”“设置滴加物料管道视镜(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目的是通过提升自动化水平,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和驻留时间,尽可能减少爆炸对人的伤害。
二是将危害尽量控制在一定范围。排查表要求“在发生事故会有相互影响的硝化釜与硝化釜、硝化物贮槽等设施之间,应增设应急自动隔断阀(隔离措施)”“硝化工艺设置的紧急排放收集系统,应有控制紧急排放物料安全收集存放的措施;根据工艺控制难易和物料危险性等特点,合理设置硝化系统的泄爆方式”“硝化车间应设置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离措施,减少车间内不同工艺间的相互影响”,一旦发生事故,这些措施可以将危害最大可能控制在一定范围,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化。
三是确保设施设备可用。硝化工艺对温度非常敏感,有时候仅仅是1℃的变化,就可能导致反应状态大不同,甚至失控,故检查表要求“应严格控制硝化反应温度上下限,禁止温度超限特别是超下限状态,避免物料累积、反应滞后引发的过程失控;硝化釜中设置双温度计,确保温度测量的可靠性”。
此外,与原103号文相比,《导则》提出了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这对硝化企业来说更是刚性要求,必须给予足够重视。还要强调的一点是,从近几年的硝化工艺事故不难看出,即使是半自动工艺也很容易发生事故,更别说一些企业采用手动控制的工艺。所以,控制硝化反应风险的最根本方法是推动工艺进步,通过使用连续硝化工艺,从源头消除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No.2
对氯乙烯气柜增加了压力和柜位联锁的强制要求,并明确了必须设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选二联锁动作;明确了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紧急切断阀等。
氯乙烯是国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一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河北盛华“11•28”爆炸事故和内蒙古乌兰察布东兴化工“4•24”爆燃事故暴露出的氯乙烯气柜管理等相关问题,引起业界高度关注。根据事故报告,“11•28”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氯乙烯气柜卡顿、倾斜,导致泄漏,压缩机入口压力降低,操作人员没有发现气柜卡顿,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进入气柜的气量加大,氯乙烯冲破水封泄漏,向厂区外扩散,遇火源发生爆燃。东兴化工“4·24”也存在类似问题。
围绕氯乙烯气柜是否取消、如何管控等问题,业界专家曾反复开展深入讨论,并形成了一些意见建议。这些建议虽然尚未写入法规标准,但在氯乙烯特殊管控排查表中有了一定体现。
关于氯乙烯气柜,排查表明确了对“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制定氯乙烯精馏和废碱液系统的液体氯乙烯排放回收至气柜的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液体氯乙烯不应直接通入气柜”“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单体储罐应设置注水设施”等内容的排查,而且要求“气柜增加压力和柜位检测”,且“气柜压力和柜位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选二联锁动作”。这些内容都是为了确保氯乙烯气柜的完好运行,以及事故状态下的应急措施能切实发挥作用,避免事故扩大。
为吸取“11•28”事故教训,避免氯乙烯在地势低洼处聚集,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该事故的通报中曾提出,严格化工企业下水管网安全管理。各有关企业要对本企业现有下水管网进行认真排查和评估,严禁物料泄漏后或事故救援过程中带有化工物料的污水排出厂外;定期对下水管网内可燃、有毒气体进行监测等。这一点也列入了排查表的排查内容。
No.3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宜采用密闭结构,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半敞开式厂房必须在充装场所配备2个以上移动式真空吸收软管,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
剧毒,吸入高浓度气体可致死,包装容器受热有爆炸的危险,这是《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中对氯的特别警示内容。而且,液氯在常压下即气化成气体,密度比空气大,泄漏后容易沿地面到处扩散,给周围群众和排险人员带来严重威胁。
重庆天原化工“4•16”泄漏事故就是典型的氯气泄漏事故,造成9人失踪或死亡,3人重伤,15万人被紧急疏散。救援过程中,储气罐的引爆甚至动用了坦克。
鉴于此,液氯特殊管控排查表中强化了防止泄漏氯气扩散、尽可能回收处理的要求,排查内容包括“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宜采用密闭结构,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软管半径覆盖密闭结构厂房、库房内的设备、管道和液氯重瓶堆放范围”“若采用半敞开式厂房,必须在充装场所配备二个以上移动式真空吸收软管,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等。这些要求在《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以及《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补充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2〕协字第012号)中也有明确提出。
针对液氯泄漏的处置,排查表强调“液氯贮槽(罐)泄漏时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淋水”。这一点主要是因为液氯贮槽泄漏时,周围环境温度急剧下降,地面产生积冰等现象,使氯气泄漏速度减慢。如果此时启动碱喷淋,虽然可中和泄漏的氯气,但同时会使环境温度上升,加快氯气泄漏速度。不过,可以在厂房、罐区围堰外围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喷淋水中可以适当加烧碱溶液,最大限度洗消氯气对空气的污染。
No.4
强调了涉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内容的排查。
针对七方面内容的排查表强调了对液化烃、液氨、液氯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液化烃、氯乙烯的球罐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注水措施;
氯气、光气管道禁止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等内容的排查。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上述要求如果不能满足,将被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